韶山新闻网讯 (余拙 新河) “谢谢法援中心工作人员,是你们替我们农民工讨要了建筑款,给我们维了权、撑了腰……”近日,韶山市司法局法援中心走来了一群农民兄弟,他们面带喜色,对法援中心工作人员一再表示谢意。
今年4月25号,家住韶山市韶山乡竹鸡村的谢军等人前来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法律咨询。经中心工作人员仔细询问案情并审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以及结算单等证据,发现是一起涉及13人的农民工集体维权案件,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遂转为法律援助申请案件。经慎重考虑,指派具有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手案件以后,积极找申请人调查了解案情,搜集相关证据。经查明,申请人与被告于2011年1月31日签订建房协议,约定建房位置为竹鸡安置区,项目为五层楼住宅,对包工形式、单价及付款方式作了明确约定:每完成一层主体付8000元,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留质保金3000元外,其余部分付清。协议签订后,申请人组织农民工为被告建设砖混结构五层楼房一栋,2011年8月竣工,2012年1月12日双方结算工程总价款为94198元。被告已支付部分价款,尚欠工程款37500元。申请人要求支付价款,被告以种种理由迟延付款,遂请求解决纠纷。
承办律师在经过充分调查后于2012年5月7日代理申请人进行起诉,被告辩称申请人没有相关资质,称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但是,承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并及时搜集被告已将诉争房屋对外出租用于经营宾馆的事实证据,并在法庭上做充分的阐述。因证据充分、申辩严密,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6月5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建房价款37500元。
来源:韶山市新闻中心
作者:余拙 新河
编辑:刘峻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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