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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享有探视权 男子拒付抚养费

来源:韶山市新闻中心 作者:余拙 沈蹦 编辑:刘峻辰 2014-01-07 13:22:21
红色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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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山新闻网讯(余拙 沈蹦) 只因前妻不准自己探视儿子,便拒付抚养费。近日,市人民法院判决彭某支付儿子小唐抚养费每月500元直至其满18周岁。

  原告小唐与彭某系父子关系。2012年7月,小唐的母亲唐某与被告彭某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小唐归母亲抚养,小唐的学费、医疗费、生活费由父母各自承担一半,彭某必须知道产生费用的来源,唐某列明费用清单给彭某;在不影响小唐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作为父亲的彭某可以随时带小唐外出。小唐父母在开始都按照离婚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至2013年3月份左右,前妻唐某不让彭某带小唐外出,彭某觉得自己未享有探视权,于是拒绝给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彭某与原告母亲唐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问题,因给付的数字不具体,导致支付困难。现原告小唐要求被告彭某今后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到原告小唐能独立生活为止,是在离婚协议的基础上提出的合理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彭某无法享受探视权,请法院支持其主张。法院认为,鉴于本案系抚养费纠纷,与探视子女权纠纷不属同一主体和同一法律关系,故法院不予审理。被告彭某如与原告母亲唐某不能就探视权的具体内容达成协议,被告彭某可以因探视子女权纠纷另行起诉。据此,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条文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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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拙 沈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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