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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伤 法官调解获赔偿

来源:韶山市新闻中心 作者:小拙 沈蹦 编辑:刘峻辰 2014-01-15 09:16:03
红色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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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山新闻网讯(小拙 沈蹦)近日,市人民法院通过耐心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1592元。

  2012年5月2日上午10时20分许,原告陈某骑两轮摩托车由大坪乡林家湾往韶山冲方向正常行驶,被告王某驾驶汽车逆向行驶将原告撞翻,造成原告受伤。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适用简易程序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湘潭市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损伤不构成伤残。被告王某驾驶的汽车已在被告人寿财保湘潭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事后,陈某和王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某继而将王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在与原、被告分别交谈时了解到,被告王某在原告受伤住院期间,为了配合医院对原告的治疗,先行垫付给原告人民币16936元。根据这一情况,法官认为此案有调解的可能。庭审中,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和法律宣传工作,双方遂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合计51592元,陈某在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后,退还王某预付的医疗费12592元,陈某自愿放弃本次事故的其他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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