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新闻网讯(宋红 余拙)永义乡韶南村村民张某因强揽工程,纠集他人斗殴,虽最终未发生斗殴事件,市人民法院近日仍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2年11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为了达到阻止韶南村安置区的附属工程工地施工的目的,纠集沈某、孔某(二人另案处理)等六十多人,统一配带白色手套,携带管杀、铁棍准备到施工现场与施工方进行斗殴。当来到韶南安置区附近的彭某家时,得知施工方不在现场。随即被赶来的公安干警查获。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逞强争霸、强揽工程、报复泄愤,单方聚众纠集多人,规模大,并有多人持械,社会影响恶劣,是聚众、纠集殴斗的组织者、指挥者,为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某聚众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实施斗殴行为,属聚众斗殴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聚众与对方进行殴斗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聚众与殴打的行为,即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对方有无客观存在的聚众斗殴行为,并不影响行为人聚众斗殴罪的成立。因为对于行为者来说,对方聚众殴斗有可能存在,也有可能不存在,如果对方不存在殴斗的故意,则属于行为人认识上的错误,对犯罪的构成没有影响。本案系单方聚众纠集多人,规模大,并有多人持械,社会影响恶劣,因斗殴对方没有人员纠集,加之有人报案,且公安机关及时介入而致斗殴行为没有发生,未得逞,可以聚众斗殴罪(未遂)处罚。
来源:韶山市新闻中心
作者:宋红 余拙
编辑:刘峻辰
红色韶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