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新闻网讯(小余 赵亚军)结婚13年,分床不分居吵吵闹闹过了将近5年。原告3次起诉离婚,夫妻之间的矛盾已经积累到了无法调和的地步。近日,市人民法院依法准许章某与朱某二人离婚。
朱某与章某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4月14日,章某选择入赘到朱某家,2003年8月5日生育一男孩。章某身体虚弱,经常在家游手好闲,随着孩子越来越大,家庭经济也越来越拮据。章某与朱某因为这些事情经常发生争吵,在争吵中,章某多次对朱某大打出手。朱某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为了维系家庭,为了给小孩一个完整的家庭,法官先后两次做思想工作,在孩子的哭声中朱某又撤回起诉。
朱某撤诉后,章某未有任何改变,对朱某依旧出口就骂出手就打,在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朱某。不仅仅如此,一旦朱某的父母进行干涉,章某对两老同样一阵打骂。在长时间的考虑与相关部门做工作后,朱某于2013年10月第三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在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亦未能正确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未能培养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导致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曾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院做工作并在慎重考虑小孩子的健康成长后均撤回起诉,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能得到有效改善。现原告第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对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其200000元的补偿款辩称意见,因被告未能提出相应证据,且原告对此不同意,故法院对被告的该辩称意见不予支持。
来源:韶山市新闻中心
作者:小余 赵亚军
编辑:刘峻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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