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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擅自扣押抵押物构成侵权

来源:韶山市新闻中心 作者:小余 刘卫平 编辑:刘峻辰 2014-01-15 09:17:02
红色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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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山新闻网讯(小余 刘卫平)  “借条上写得清清楚楚,用汽车作抵押。我扣了对方的汽车,想不到构成侵权。”近日,成某有些懊恼,经过法官解释,他才明白了其中的原委。

  2012年12月25日,张某向成某出具借条:今借成某陆万整(60 000元),在2013年3月29日归还,没还用汽车作抵押(9D585)。借款到期后,成某与张某协商未果,遂将张某的汽车、钥匙和行驶证擅自扣押。张某与其妻子以成某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官随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多次进行调解,耐心向成某作出解释,抵押权人无权私自扣押抵押物。最后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张某偿还成某借款,成某赔偿张某一定经济损失,折抵后,张某当庭支付完毕,成某将汽车、钥匙和行驶证归还张某。

  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明表示:《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当借款到期后,成某如与张某协商不成,也只能按照法律程序保护自己的债权,而不得私自扣押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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