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新闻网讯(全媒体记者 李霓)《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于2012年9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26日起施行。此后,根据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修正。《条例》共6章42条。下文解读《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
关于违反《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在韶山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焚烧秸秆、垃圾,挖砂取土、采伐树木,擅自悬挂招牌,采集野生药材、幼苗、种子等;在韶山风景名胜区内烧薪炭、砖瓦,炸鱼、毒鱼、电鱼,随地堆放、倾倒生产、生活垃圾,由韶山市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韶山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由韶山市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有下列三种行为之一的,由韶山市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纠缠、胁迫、诱骗游客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索要或者骗取游客额外费用;
(二)非法生产、销售纪念物品、旅游商品;
(三)利用封建迷信骗取财物。
《条例》还规定,擅自在韶山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活动的,由韶山市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进行治理;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批准在韶山风景名胜区进行不符合韶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依法撤销该项行政许可。省、湘潭市、韶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韶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来源:韶山市融媒体中心
作者:李霓
编辑:彭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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